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780822995/2023-00065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新集镇
发文日期:2023-12-15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廊三新罚诀【2023】36号
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廊三新罚诀【2023】36号
发布机构:新集镇 发布日期:2023-12-15

新集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三新罚决 202336

当事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0802****    联系方式:1383367****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小掠马村744号

我镇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发生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三河市新集镇大掠马西北角土坑处发生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三河市新集镇人民政府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镇于2023年12月15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镇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贰佰元罚款的规定,及《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九十四条:具体基准:(一)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1车或堆放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伍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个人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2块,情节较轻,我镇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贰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廊坊三河支行

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91300001000785003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90048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